迎两会话法院温州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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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在擘画温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市域样板的蓝图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显重要。特别在市场竞争领域,伴随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商业模式出现,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日益增多。温州中院全面梳理了近五年(年至年)审理的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剖析了温州地区近年来发生的各种涉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表现、特点及司法应对情况等,总结了温州地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的审判经验,提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建议、举措,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正当竞争意识,护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不正当竞争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的总体情况

年至年,温州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5%),结案件,案件收案和结案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年,上升趋势更加明显。

从案件类型看,审结案件共计件,其中仿冒案件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25件,虚假宣传案件10件,商业诋毁案件11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7件。

从受案法院看,近五年来具有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如下,瑞安法院件、乐清法院58件、瓯海法院28件、鹿城法院13件,各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案件的数量如下图,温州中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比为55.94%。

从原告住所地看,近五年审结的件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为温州地区的共计件,占比为28.9%。不正当竞争案件地域管辖中包括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除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外,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为主。

(二)

案件的主要特征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

行为交织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原告起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件,占收案总数的64.8%。其中,以同时存在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为最常见。

02

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高

无论是立案标的额还是结案标的额,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标的金额明显超过同期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结案标的额为同期知识产权结案标的额的2.5倍。从个案上看,同期标的额超过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12件,超过万元的案件有2件。

03

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不断拓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多发的场合,除将传统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到互联网上外,也有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具体行为类型上分析,包括涉网络标识的仿冒纠纷,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店名称导致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网络经营者的“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网络经营者要求用户在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使用,排除其他具有竞争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网络爬虫的数据抓取行为,如网络经营者使用网络爬虫等网络机器人技术抓取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网络数据,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形成实质性替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04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特定领域较为多发

从近五年审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行业分布来看,占比靠前的行业分别为食品餐饮、五金水暖、服装鞋类、电子电器行业,占比分别为28.5%、19.4%、12.7%、10.96%。除食品餐饮外,占比较高的行业均为温州传统优势的制造行业。

05

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发

温州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占比较高,属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温州本地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最终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金额达多万元,社会影响较大;“双鹿味精”模仿“快鹿味精”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被侵权的温州快鹿集团公司的前身温州味精总厂是浙江省“老字号”企业,在温州地区有一定知名度,该案的审理既为温州本地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为加强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提供了鲜活样本;浙江一鸣食品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键词搜索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用裁判厘清了合法、规范的引导和获取流量并转化为商业机会竞争正当性的边界;金某盈侵犯商业秘密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认定问题,该案以侵权人因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采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销售利润作为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过去五年,温州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准确判断市场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边界,依法制止层出不穷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助力构成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01

严厉打击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仿冒混淆行为占据了绝大多数。在仿冒混淆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具有一定影响标识”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量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善意,标识的知名度,双方从事行业的近似程度等。如被评为年温州市政法系统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首批典型案例的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与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通过正确认定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名称,并对抢注获得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方式确立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明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果商标不规范使用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同样构成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对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如,法院审理的原告陈某平不正当竞争案,厘清了有一定影响的网店名称的认定规则和裁判思路,通过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网店名称构成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规制,维护了网络电商的公平竞争秩序。

02

依法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案件一般较为复杂,权利人需要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及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应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的信息是否与商业秘密相同,被告是否具有合理途径接触商业秘密等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增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强度。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胜诉的比例低于同期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表明权利人在构建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和举证能力上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03

依法规制新类型市场竞争行为

对于审查网络环境中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首先要明确被诉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其次要判定该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还是限制作用,妥善处理好创新与正当竞争秩序的关系。在审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拉扎斯公司(饿了么)要求用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逼迫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户的真实意愿,限制了商户对销售渠道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也妨碍了美团外卖等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04

注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赋予知名品牌、老字号更强保护力度,对食品、日化用品、教育培训等涉及民生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的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在双方原合作期满后,仍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法院认定其行为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仍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判决不仅打击了“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对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行业行为、维护学前教育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良好作用。

05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

去年3月,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率先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着力治理知识产权领域恶意侵权、严重侵权、重复侵权问题,并明确将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纳入知识产权侵权人名单予以通报、公布,同时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平台,积极推动构建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营造市场主体不敢侵犯知识产权和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良好氛围。如深圳市施耐德居家电气有限公司因存在擅自使用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容易使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被列入温州法院第1期知识产权侵权人名单并予以通报、公布。

06

司法与行政协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妥善审理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争议案件,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与行政机关一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温州两级法院在审理苍南合义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支持行政机关判定有关公司通过组织股东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要求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能购买、租赁争议市场以外的摊位商铺从事相同水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性,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的诉请请求,有效维护了特定区域同行业市场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下一步工作举措

温州法院立足审判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延伸司法职能,提高司法权威和影响力,同时推进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元化解,助力反不正当竞争大格局建设,创建公平、有序、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1.多途径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宣传

针对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通过向社会发布精品案例等方式扩大典型案件的示范效用,进一步发挥温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育实践基地在法治教育、司法审判等方面的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风险警示、典型案例展示等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反不正当竞争社会氛围。

2.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制止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也越发多样。司法要积极回应竞争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认真总结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审判经验,有效统一裁判尺度,认真开展重点领域的调研,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供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

3.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纠纷

借助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自治组织,利用数字赋能搭建调解云平台,不断拓宽纠纷化解的有效渠道。进一步发挥温州市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的作用,将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引导到调解云平台并分配给温州市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妥善化解纠纷。另外,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在化解纠纷方面的良性制度衔接。

4.借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执法司法的多元协同机制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已成为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亮点。要进一步发掘联席会议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尺度统一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水平,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各部门加大配合协调力度,及时有效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借助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数据分析和预警分析,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大格局。

相关建议

提升诚信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公平竞争、依法维权。市场主体应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守法、规范的经营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加强对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有效避让他人合法权利或权益,避免落入侵权境地。在自身品牌创建方面,注重积累竞争优势资源,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口碑,以丰富的宣传方式推介商品和服务,让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商标标识变得更加知名和有影响,不断累积自身优势竞争资源。对自身的商业秘密构建有效周密的保护措施,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免商业秘密外泄而造成损失。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正竞争行为侵害时,不做“权利上的沉睡者”,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重视行业自治、强化行业引导,规范市场、依法经营。针对本行业易发多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行业自治能力,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行业倡议、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等方式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自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开展公平有序竞争。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指导本行业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力度,针对新领域新业态出现的各种新的竞争方式,引导经营者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依规经营。组织开展公平竞争相关培训,及时提醒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的规范化水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对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发布警示通告或将其纳入行业不正当竞争名单等方式大力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

温州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01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二选一”是指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进行选择,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的行为,系数字经济发展中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涉及美团和饿了么两大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纠纷,饿了么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涉案商户对其的依赖,通过技术手段强行下架涉案店铺,迫使其用户关闭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损害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限制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市场竞争。温州中院深入了解外卖平台的经营模式、技术措施和商户经营状况,在裁判中衡平各方利益,既鼓励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和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又不允许放任资本的逐利性和无序扩张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破坏,最终损害普通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该案判决为督促平台经营者把握正确经营方向,诚信、合法经营确立了行为规范,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主体,与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年5月15日,被告工作人员与温州市龙湾永中宇宸小吃店“老思鸡”洽谈独家战略合作业务,让该店铺关闭美团外卖平台业务,只与饿了么平台合作,并承诺给予一定优惠。在遭到明确拒绝后,被告工作人员当晚关闭了“老思鸡”在饿了么平台上的网络店铺。5月16日,该店铺经营者将被告投诉至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晚,被告工作人员将该店铺恢复为“有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除了会对正在遭受其“处罚”的外卖商家产生直接影响外,也会导致其他正与美团外卖合作的商户以及美团外卖的潜在合作对象,基于对被告行为的惧怕而下线美团外卖平台或者拒绝与美团外卖开展合作,排除了原告合法的交易机会,故被告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温州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在饿了么网站首页、《温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经审理,温州中院认为,被告要求用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逼迫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迫使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平台之间做出选择。在遭拒后,通过后台操作的技术手段关闭涉案商铺,在商户投诉后才予以恢复上架。该行为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受限,严重妨碍、破坏美团外卖等其他外卖平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因此,饿了么平台强迫用户关闭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行为,构成对美团外卖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温州中院判决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元。浙江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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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三之三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当商标权与字号权产生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原则,同时考量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的结果。行为人实施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认定构成仿冒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实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的,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幼教服务行业,被告在双方原合作期满后,仍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仍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双方原合作期满后,仍不将原设置在幼儿园门头显著位置的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拆除,属于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本案不仅打击了被告“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对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行业行为、维护学前教育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展育公司系

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幼儿园、书籍出版、学校(教育)等。年至年期间,展育公司通过授权加盟形式持续经营“三之三”品牌,且在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均开设了相关加盟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鹿城三之三幼儿园是年5月20日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林虹,业务范围为2-6岁幼儿保育与教学。年7月2日,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虹签订合同约定授权林虹在温州市鹿城区以三之三名义经营幼儿园,加盟期限为年10月1日至年9月31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终止后,根据本合同所赋予的三之三名称、商标、服务商标及其他标志等使用权限及基于合同产生的加盟资格和权利全部撤销;林虹须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撤除三之三招牌及加盟园营业所使用的附有三之三或类似标识等。上述合同到期后,鹿城三之三幼儿园仍继续将“三之三”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仍在幼儿园的相关装潢(门头、围墙铁栅栏盾型牌等)上使用与展育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33”、“3之3”标识,特别是幼儿园门头显著位置仍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3之3”标识,幼儿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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